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护责险

保险说明

一、意外伤残和身故险

1.【保险对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含)的医护到家平台提供上门服务的护士

2.【保险受益人】:护士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网上订单服务时间起,至服务订单结束时间止。订单起始时间最早不得超出当日凌晨零时,最晚不得晚于当日的二十四时。

【保险项目】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保费
上门服务医护人员意外身故、残疾 300,000 医护到家承担
被服务人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300,000 医护到家承担

1.保险对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含)的医护到家平台提供上门服务的护士

2.保险受益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含)的医护到家平台提供上门服务的护士

3.保险内容:服务地址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包含意外身残,意外身故;

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a)在服务过程中包含上门服务的路程中,意外刮伤、意外车祸、意外烫伤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的事件)所造成的死亡、伤残或身体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b)在服务过程中,不小心滑倒、摔倒、磕伤、碰伤、烫伤、烧伤导致死亡或残疾的情况。

c)在服务过程中,遭遇地震、火灾、爆炸,导致死亡或残疾的情况。

d)在服务地址内且在服务过程中,遭受的客户的殴打,拘禁,性侵,迫害等情况造成的身残或身故。

e)其他意外情况,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而定。

4.赔付金额:

a)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严重身残赔付300000元。 

b)其他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进行评定后保险金额范围为0-300000元。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理赔流程】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24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400-800-6996报案,并尽可能收集并保存与事故发生及损失有关的资料、影像及发票凭证。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 1 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请您在出险报案后保持联系电话畅通,以便享受到我司优质的理赔服务。

【主要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说明

1.【保险对象】:上门服务的护士
2.【保险受益人】:患者
3.【保险内容】:

a)保险期指自被保险人网上订单服务时间起,至服务订单结束时间止。订单起始时间最早不得超出当日凌晨零时,最晚不得晚于当日的二十四时。

b)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于服务场所内因其疏忽或过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c)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

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其中每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单,每次人伤损失赔偿限额3万元/单 。

第三者人身伤害+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50,000元(其中第三者财产损失最高赔付上限20,000元,每次人伤最高赔付30,000元)
【特别约定】:

1、该产品方案仅适用承保通过“医护到家”网络平台接单的医护人员和在“医护到家”网络平台 实名注册并使用服务的用户,在订单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及个人责任事故; 


2、本保险只承担年龄在18-65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3、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最高赔付限额2万元,免赔额200元;三者财产损失中,单件物品损坏最高800元,赔付比例80%,,易碎品赔付比例50%;

4、特约家财损失除外责任: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图章、文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动物、植物或食物,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理赔流程】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24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400-800-6996报案,并尽可能收集并保存与事故发生及损失有关的资料、影像及发票凭证。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 1 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请您在出险报案后保持联系电话畅通,以便享受到我司优质的理赔服务。

【主要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3、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 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 复费、辅助器 具费、整容费 、美容费、 修复手术费、 牙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 费 、 镶 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 费。除上述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不予赔偿外,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对租赁、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物负有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因从事商业或与其职业相关事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飞机、船舶及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导致的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进入或滞留公共场所期间产生的赔偿责任;

(七)在同一份保险合同中的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及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八)在共同预定了旅行并一起出行的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九)由于使用任何武器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十一)由于对土地,空气或者水(包括水域)的环境影响导致的赔偿责任及由此导致的其它所有赔偿责任;

(十二)因各种传染疾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竞技、比赛、特技表演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五)保险单上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理赔材料】

1、理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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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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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护到家平台相关订单信息;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 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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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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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 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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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